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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由作为一般法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任主义,以故意为违反社会秩序行为的要件,再由其他特别法作出权衡。
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减损权益、予以惩戒的行为,均应受到行政处罚法的调整,其本身的合法性要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权扩容、失信惩戒是否纳入行政处罚范畴、处罚实体和程序规则完备化等问题的提出,归根结底反映出其是对新时代我国《行政处罚法》之基本法定位的回应。
基于此,笔者希望于本文中通过对行政处罚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反推引发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的症结所在,进而探寻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相适应、与基本法定位相契合的修法最优方案。[xix]随着实践的发展,原有处罚种类已经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一方面,我国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创设了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形式。由此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如何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过程中是否应将其纳入处罚种类范围?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立法技术上,如何解决此类条款的包容性和开放度问题,以满足与时俱进的行政管理实践需要。随着中国特色行政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特别是部门行政法制的发展,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处罚立法活动的规制作用凸显。我国《行政处罚法》如何兼顾明确性与前瞻性、灵活性与开放性,这无疑是决定其生命力的关键因素。
从行政机关自发探索行政裁量基准,到复议机关自觉适用裁量基准,充分说明了这一行政执法领域的微观制度探索在实现行政机关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并回应公众对处罚结果公正性期待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仅仅以制裁性的行政处罚来管理现代社会是远远不够的。所谓两喜,是指立足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已成为法院常态化工作,旨在助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府院互动方式渐趋制度化。
在这种新型权力关系网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绝非单向度的监督制约关系,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支持和促进功能同样应被置于二者关系谱系之中。[14] 例如,在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行为上诉案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最终成功协调化解争议。相对于政府直接干预而言,市场优先、社会自治、公民自主、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更为凸显。作为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法治社会能够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果融入社会生活之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可察、可感、可知的社会生活样态和社会治理状态。
[18]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拓展、服务、优化——推进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良性循环的江苏模式》,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35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以下。行政审判意见正式确立府院互动理念源于社会背景的深刻变化。
使这一阶段的府院互动实践颇具中国特色,呈现地方大胆创新—司法文件助推—行政系统响应的生长轨迹。[55] 参见前引[37],棚濑孝雄书,第7页。在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起,成为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32] 两高指上诉率高、申诉率高。
[12]从行政审判意见将行政审判定位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到府院互动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特色正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进入行政案件数量和协调化解比例共升、监督行政与府院互动并举的阶段。[52]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权向判断权和中央事权属性的回归,体现出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应当同样落实到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之中。前者是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围绕具体个案妥善化解展开的互动,包括协调化解、出庭应诉和司法建议等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共同签署《关于本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法院事前建言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
[53]行政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实质化,避免人民法院及其庭审活动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被边缘化和形式化。从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到实行党政分开直至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行政诉讼赖以生存的党政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36]既实现了执政党政治领导权与政府机构行政权的平衡,又实现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统一。
行政诉讼法既非单纯的‘行政法,又非单纯的‘诉讼法。与传统以法院发展成为令行政机关望而生畏的讨厌的存在为旨趣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同,[8]府院互动凸显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更为积极的协作关系,作为中国本土司法实践孕育的行政审判理念,展示出有别于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这一主流观念的另类权力运行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下发《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于2007年3月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二、行政诉讼中府院互动的法理基础 府院互动的兴起展现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另类关系形态,行政诉讼发展来自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所开拓的局面下的自行突围。[68]这种做法固化了司法建议作为府院互动妥善处理个案的功能,经由裁判文书记载达到了一并公开的效果。沪、皖、吉三地2019年主动公布十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的做法,起到了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类似的效果,值得在全国推广。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的修改,起步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之际,完成于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之后,承载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使命。就互动功能而言,府院互动包括个案处理型和法治促进型两类。
行政审判白皮书是法院在大量个案审理基础上制作的专项报告,相当于一个地区年度行政审判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全方位体检报告,其也需要健全规范依据,改变目前法院仅凭自身喜好进行公开的非正常状态。(二)行政审判外部环境优化之应对策略 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司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适时针对行政审判白皮书的主体和对象、内容和格式、程序和效力,制定专门的司法文件予以规范,使其产生与法定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类似的功效。由于正式法律依据缺失,一些府院互动方式备受质疑。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发布的最具权威性、全局性和指导性的行政审判政策文件,行政审判意见对府院互动的方式、重点和界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府院互动活动对救济实效的坚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诉权保障理念,彰显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司法政策目标。
其后五年,府院互动经由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等话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行政审判工作专项报告和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继续引领行政审判制度发展。[28]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起连续五年将‘支持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写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写入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为消弭协调化解结案的形式合法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专门的撤诉司法解释,既回避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限制性规定,又为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实践探索提供了规范依据。[4] 就制度本质而言,良好的行政诉讼需要诉诸司法与行政关系的调整和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构造才能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以印发《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起点,使管辖制度改革成为人民法院内部优化司法环境、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关键一招。[1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010年、2012年工作报告。
在法治政府建设约束公权保障私权的合法性考量和提高政府效能的最佳性考量结构中,[58]人民法院只有坚守住行政合法性底线,才能够体现对行政机关最佳性判断的尊重。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载入宪法。
[36] 参见景跃进等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以下。而且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也积极出台相关措施,反映了行政系统对司法系统主动作为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观念指引下,法院应当对行政案件进行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侵害行政和受益行政、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单纯行政争议和行民交织争议、法律争议和政策争议的区分,围绕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55]通过依法裁判、依法调解和协调化解相结合,辅以运用出庭应诉和司法建议机制,达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处理效果。[53] 参见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4页。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学法、用法积极性普遍提高,为法院适度拓展审判功能,以及为党和国家政策实施提供法治护航创造了良好环境,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福建省首创的省—市—县三级府院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向项目化、清单化管理方式转化,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日益明显。只有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公正、及时审理好,法院才有拓展行政审判功能的必要和底气。
[44] 例如,根据国务院2019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和精准监管成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包括信用监管双随机监管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在内的多种新型监管手段正在得到广泛运用。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管控型政府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规制型政府的过程中,国家模型经历了全能行政—有限行政—有为行政的复杂嬗变。
特别是围绕个案处理展开的府院互动活动,明显与诉讼法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存在紧张关系,加之行政案件协调化解撤诉率曾一度飙升,就更容易引起外界诟病。在广义上,它是公法上法律争议的法院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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